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595700XW。
法定代表人:邢其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张恩黎,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窦荣竹,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冯盛栋,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西环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12735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俊玲,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凌广兰,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172000。
法定代表人:冯盛栋。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恩黎、**、窦荣竹、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凌广兰、冯盛栋、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南俊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恩黎、**、窦荣竹、冯盛栋、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南俊玲、凌广兰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锡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