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宏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908号 申请人:山东宏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宏瑞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康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