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1321民初2627号
原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尚志乡尚志乡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高中海,经理。
被告: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七道岭乡唐家村。
法定代表人:崔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公司职工。
原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朝阳永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5万元。
诉讼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辽宁国能锰业铸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田喜臣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冯 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