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6民终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原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平朔公司员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万福财苑小区9号楼2**3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8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殷 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