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603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原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朔城区。
被告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朔州市开发路康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该公司副经理,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朔州市永富机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