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493号

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暂计1535700元。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2015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凿井合同》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就原告承揽被告在任丘市苟各庄二街村施工荆美家园小区地热井两眼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纠纷管辖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义务,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使用。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巨额工程款未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无理拖延履行支付义务。

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贵院受理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由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施工地点为沧州任丘市苟各庄,故本案管辖法院为任丘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凿井合同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违反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地热钻井未包含在内,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地热钻井工程属于荆美家园小区建设项目中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就地热钻井工程签订的凿井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的协议管辖的约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福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