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521行初15号
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寿先,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东营市垦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开源地热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永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