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24民初28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0624民初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风光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