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24民初2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市业凯物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85元,减半收取计19092.5元,由原告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风光
法官助理刘霜 书记员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