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十六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0624执保163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24民初27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十六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十六分公司、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如下财产予以解除冻结(解除查封):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渊潭支行账户零星存款(网控)3,795,525.1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在华夏银行丛台路支行账户零星存款(网控)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在光大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账户零星存款(网控)113,125.32元的冻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0624民初27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执行解除保全,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