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1执2254号之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5万元、2021年8月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万元,余款1596800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5302.36元于2021年12月8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971执2254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易 卓
审判员 薛宏满
书记员 何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