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0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冷9-3栋3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莲。
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3054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军强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