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邵某某、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2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200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874254187,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金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80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0565.0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00元及经济补偿金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缴纳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湘阴县金龙镇金龙新区的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送达申请参与分配函。截至2024年1月3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1575元、案件受理费5元、罚款1000元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26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