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240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