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弘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珲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240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付       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   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