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弘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珲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民初1517号 原告:***,男,200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长。 原告***与被告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