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弘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珲春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4执162号 **、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21)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4701.16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2296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21)14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21)148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