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4民初59号
原告:卢某,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晋城市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农机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生态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和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卢某与被告山西铭石煤层气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审前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理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卢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