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与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4民初409号 原告:杨某,男,194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 被告: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生态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和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山西铭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