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是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99号**中心2幢1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桂0602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世贸公司、科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桂06民终477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0)桂06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后***不服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桂06民终1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被告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世贸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87346.3元及利息493101.96元(利息以3287346.4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至2022年1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以后利息的按照该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3780448.26元;2.被告科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72532.68元及利息539928.65元(利息1472532.68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止),共计2012461.33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8日,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甲方与世贸公司、科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WPZ5G2012010《防城港市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内容包括设计、**及装修、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三部分,展示设计费为509600元,**及装修费下浮5%(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装修审核出综合单价作为下浮基数,最终结算价以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为准),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总报价)位156000元。之后,市科技协会与科信公司、世贸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科信公司为主办人,在本项目中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初步我设计、深化设计)及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工作;世贸公司作为参加方,在本项目中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施工图设计、**及装修工作;甲方应将支付的设计费及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直接汇入科信公司的账户,将支付的**及装修费直接汇入世贸公司的账户等。后世贸公司将**及装修工程内部转包给科信公司。科信公司因找不到人员施工,便找来原告。原告以科信公司的名义作为本**及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负责本项目**及装修工作。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全部施工工程,并最终由原告代表施工方与业主方结算,所得工程款扣除项目相关的税费后全部归原告所得。为规避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科信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转包合同等书面协议,仅在2013年9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由原告以科信公司名义与世贸公司签订《项目责任承包书》。后原告万能充了施工任务,同时与他人(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等,采购施工所需原料、材料,按约完成了上述项目全部工程。后原告受世贸公司的委托,工程完成并交付验收后由原告全权负责与防城港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结算,并于2018年1月12日代表世贸公司与市科技协会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的总价款为13376883.56元(***劳保费626711.71元)。至起诉时,二被告共向其支付工程款和涉及材料商的款项共计7670682.68元。其中,世贸公司未付工程款为3287346.43元(2660634.72元、626711.71元)。扣除世贸公司管理费318754.30元,科信公司代付的维保工资47500元,导览系统工程款156613.17元、酌情支付给科信公司管理费318754.30元(参照世贸公司2.5%的标准计算),以及科信公司代付工程相关税金110700元,科信公司还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1472532.68元。但世贸公司与科信公司均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2015年9月28日,世贸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浙江世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科信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科信科普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世贸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即使原告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合同相对方也是科信公司。2.即使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其也无权按照世贸公司与市科技协会之间的结算价主张权利。3.世贸公司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4.即便将世贸公司理解成《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发包人。按照该条解释的规定,世贸公司也仅需在欠付科信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5.原告请求其承担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与科信公司确认欠付的工程款为2660634.72元。但因原告提起诉讼,且其2660634.72元的财产被查封,则其对该款项未能支付无过错,原告请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科信公司辩称,1.原告混淆了施工总承包、转包与劳务分包的概念。2.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承担了案涉装修工程的技术、经济、质量责任。3.原告仅为案涉项目装修工程劳务队组负责人,其向原告付超了工程款。原告虽然只是劳务队组负责人,但因其向答辩人推荐了部分建材供应商,且报价相对优惠,其与原告商定扣除支付给世贸公司的管理费及项目税费后,工程款按照37:63的比例分配工程款。案涉装修项目工程款为12750171.85元,扣除管理费和税费836132.68元(向科信公司支付的2.5%的管理费为318754.30元、项目税费为517378.38元),63%为7505844.68元。其提供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向原告支付了8343840.57元,已经超付了工程款。4.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属于规费,原告无权主张,且建设单位并未缴纳,也未向世贸公司支付建安劳保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但足以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10日,科信公司向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5万元投标保证金。2012年12月17日,科信公司(甲方)与世贸公司(乙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约定:以科信公司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招标内容而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投标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项目展示设计、展品展项设计制作等工作,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项目**装饰、施工图设计、硬件设备安装工作。同日,科信公司作为投标人向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递交《投标函》,投标函中表明其愿意以509600元作为展示设计费用报价,下浮比例5%作为**及装修综合单价报价,以156000元作为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用报价,并提交15万元作为投标担保。科信公司投标委托代理人为**。在科信公司与世贸公司提交的《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项目投标技术文件(**及装修方案)》中列明的世贸公司人员配备中包含郑建成(高级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为土建安全员,科信公司项目人员包含***为项目经理、**建为售后部经理。
2012年12月18日,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向科信公司、世贸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该两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总金额为:展示设计费509600元,**及装修费下浮5%,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156000元。
2013年4月28日,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甲方)与科信公司、世贸公司(均为乙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KWPZ5G2012010的《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内容包括设计、**及装修、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三部分,展示设计费为509600元,**及装修费下浮5%(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综合单价作为下浮基数,最终结算价以防城港市审计局审定为准),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总报价)为156000元;工期:完成优化设计时间为15个日历天,完成深化设计时间为3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时间为15个日历天;本项目要求在2013年7月底完成调试运行,2013年9月10日正式交付使用,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完成**及装修,如因甲方原因或其它不可控因素(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不承担延误责任;本工程的维护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维护保修期内的维护保修不收费;维护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保修期满后,按保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维护保修范围为施工所有内容;乙方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将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装修装饰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时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换和撤离;**及装修进度款支付:中标人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采购人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采购人和监理单位在10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防城港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价款的60%作为进度款,当支付给中标人的进度款达到合同价款6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本项目验收合格,清理现场,交齐竣工资料后2个月内办理结算,支付到合同结算总价的70%,2014年支付结算总价的25%,留存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二年质保期满后结清;本合同执行中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并对设计主要条款、**及装修主要条款、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作具体约定。
2013年4月,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甲方)与科信公司、世贸公司(均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招标编号:KWPZ5G2012010),约定科信公司为主办人,在本项目中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及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工作;世贸公司为参加方,在本项目中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施工图设计、**及装修工作;甲方应将支付的设计费及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费直接汇入科信公司的账户,将支付的**及装修费直接汇入世贸公司的账户;本项目履约保证金由主办人科信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足额汇入指定账户,合同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如数退回科信公司的账户;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参加方世贸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足额汇入指定账户,合同履行完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数退回世贸公司的账户。
2013年8月4日,建设单位防城港市科技馆、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科信公司、施工单位世贸公司在内容分别为装修工程图及水电施工图的两份《图纸会审纪要》上加盖印章,其中**作为世贸公司的人员在该两份纪要签字栏处签字。
2013年9月10日,科信公司向世贸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我公司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43062419********)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项目责任承包书》。”同日,世贸公司为甲方与科信公司为乙方就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与**工程签订一份《项目责任承包书》,合同造价为下浮5%,工期至2013年11月28日。《项目责任承包书》第二条对承包指标约定为:1.根据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后,甲方扣除工程总额2.5%的管理费,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税务有关政策及法规在工程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完税发票和税票需及时提交给甲方财务,其余资金由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填报用款申请,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用款申请和所附材料及费用清单支付款项;2.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记录、搜集、整理好有关施工技术经济和竣工验收的整套资料,并提供给甲方工程部留档。乙方收取工程款后,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暂扣资料安全保证金(合同金额100万元以内为2000元,合同金额100万元-500万元之间为5000元,合同金额500万以上的为1万元)。待工程竣工后,乙方将工程资料交甲方工程部。甲方工程部核实该工程资料完整,且无安全事故后退还。《项目责任承包书》有关项目财务制度约定:四、由于甲方不收取项目经理的工程质保金,本地工程开具第一张发票或收据时需提供所开据金额的4%预交税金,外地项目根据业主要求先开收据的情况,也按预收4%税金执行,以便甲方及时完税;五、联营工程在外地的,由乙方自行在工程所在地直接开发票的情况,不预收税金,按之前的规定执行(从工程款进帐后扣除2.5%的管理费),乙方领取第一笔工程款之前必须先将完税凭证及工程发票上交财务部方能支取工程款,其他规定参照本文件其他条款;六、联营工程进来的第一笔工程款进帐后,财务退回4%的预交税金,同时在第一笔工程款中扣除2.5%管理费、4%的税金和预扣下一笔开票的税金2.5%,合计9%(如果项目资金紧张可以不预扣下一笔开票税金,可以在下次开票前预交4%的税金);七、甲方财务部根据工程款的本次进帐金额30%分配劳务的额度,不能提前支用之后工程款的劳务额度,劳务手续费为1.2%;材料款支出后要及时将材料发票交回财务部,两个月不上交材料发票的情况(11月份之后支付材料款的发票必须在12月20日之前上交),将预扣5%的税金自行开票抵成本,预扣税金不予退回;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必须和提供发票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八、甲方财务部根据工程合同开具工程发票和收据,如有合同未签先开票据的情况,乙方需要将情况如实反映到甲方工程部和办公室,凭甲方工程部和办公室的负责人签字的确认单(见附件)到甲方财务部办理开票事宜。
2014年3月7日,受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广西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防城港市科技馆装修工程作出编号为同泽审事报[2014]012号《工程造价咨询定案单》,招标控制价为14143106.78元。***作为世贸公司的授权人或经办人在该定案单上签字。
2014年10月21日,监理单位广州宏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出《**工程复检验收单》,对防城港市科技馆**现场竣工验收检查后存在需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2014年10月14日现场竣工验收提出的相关整改问题已基本符合要求,同意验收。防城港市科技馆及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分别在验收意见处同意验收为合格并加盖印章。
科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防城港市科技馆维保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负责防城港市科技馆所有甲方施工的**项目(安装工程与装饰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金额为2500元/月,甲方每月将资金打入***(防城港市科技馆维保管理员),乙方到科技馆指定人员处领取;***为维修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逐月向***的账户打入维保工资。
2018年1月12日,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包人)与世贸公司(承包人)就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签订《竣工结算书》,结算价为12750171.85元。造价咨询人为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世贸公司授权人在该《竣工结算书》上签字。
2021年4月12日,防城港市审计局就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审计结论复函本院(防审函[2021]19号),意见如下:“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18年31号)中,审计核实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为13376883.56元,该价款不包含工程设计费用。二、政府投资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的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结论仅对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施工单位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该审计报告仅供参考使用。”复函后附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其中防城港市审计局2018年31号审计报告第一条第(四)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载明:“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完成七彩天地、绿色家园、蓝色文明、金色人生、序厅、临时展区、办公区装饰装修及布置。2014年10月14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因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项目于2014年10月21日经复检合格,各参建方同意竣工验收。”并附有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回复函》,载明:“经查我公司协助单位审核的防城港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不***劳保费结算造价为12750171.85元,***劳保费结算造价为13376883.56元,审定价均没有含设计费,具体详见附件。”根据后附审核报告中《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已按合同下浮5%,***劳保费)(1)序厅审定造价为1232699.18元;(2)“七彩人生”审定造价为1061130.64元;(3)“绿色家园”审定造价为931223.95元;(4)“蓝色文明”审定造价为1002083.25元;(5)“金色人生”审定造价为793641.26元;(6)临时展厅审定造价为658534.25元;(7)办公区审定造价为805552.44元;(8)**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1540356.66元;(9)导览系统工程审定造价为156633.17元;(10)清单漏项部分审定造价为440089.51元;(11)公共区装饰工程审定造价为2851442.28元;(12)公共区域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818765.44元;(13)科普剧场装饰工程审定造价为435068.21元;(14)科普剧场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41072.80元;(15)工程变更审定造价为98666.37元;(16)工程签证装修部分审定造价为350137.80元;(17)工程签证安装修部分审定造价为41204.45元;(18)厨房装饰工程审定造价为44844.12元;(19)厨房安装工程审定造价为73737.77元。
2013年7月5日、2014年5月16日、12月15日,防城港市财政局分别向科信公司公司支付了709600元(101920元、152880元、454800元)。
另查明,***为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南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8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劳务分包,家具、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系***雇佣至案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人员。***为科信公司派驻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
再查明,科信公司及世贸公司向***付款如下:2013年9月16日科信公司***付款45万元劳务费;2013年9月17日科信公司***支付30万元劳务费;2013年9月24日世贸公司代付346750元材料款;2013年9月25日世贸公司代付15万元材料款;2013年9月26日世贸公司代付127256元材料款;2013年9月29日世贸公司代付587120元材料款;2013年10月11日世贸公司代付10万元材料款;2013年10月16日世贸公司代付385000元材料款;2013年10月21日世贸公司代付28万元材料款;2013年10月24日世贸公司代付15万元材料款;2013年10月25日世贸公司代付318000元材料款;2013年11月8日科信公司***支付40万元劳务费;2013年11月14日世贸公司代付15万元材料款;2013年11月14日世贸公司代付185000元材料款;2013年12月5日科信公司***以借款名义转款30万元;2013年12月27日科信公司***以借款名义转款20万元;2014年1月8日世贸公司代付30万元材料款;2014年1月28日科信公司***以借款名义转款20万元;2014年3月13日世贸公司支付427500元材料款;2014年5月30日世贸公司支付441500元材料款;2014年7月8日世贸公司支付21万元材料款;2014年7月18日世贸公司向**退押金104500元;2014年9月28日世贸公司代付283157.89元材料款;2015年1月15日科信公司支付18万元设计费;2016年1月6日科信公司**转款85000元;2018年12月7日科信公司**转款18万元;2019年1月17日世贸公司**两次转款分别为472500元、94010元材料款;2017年1月17日,经***申请,世贸公司向***支付劳务费301000元材料款。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被告世贸公司、科信公司在中标后与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签订了关于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及展项展品总包配合管理工作、防城港市科技馆施工图设计、**及装修工作的《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即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世贸公司、科信公司。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科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作为科信公司的委托人)与世贸公司签订的《项目责任承包书》、原告作为世贸公司的受委托人或经办人在《工程造价咨询定案单》上签字、原告作为世贸公司的受委托人与市科技协会确认了《竣工结算书》以及科信公司、世贸公司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足以证实,原告并非科信公司或世贸公司的员工及劳务承包人,而是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院对***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予以认定。还需说明的是,世贸公司虽与科信公司签订了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科信公司的书面合同,但世贸公司、科信公司均向原告支付了案涉相关款项,且原告均作为世贸公司的受托人、科技公司的受委托人参与案涉合同的签订或工程结算。
关于浙江世贸公司、浙江科信公司应支付给***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为提出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而从***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计算处其完成的工程量,且***称其工程量为案涉《竣工结算书》中的工程量以及建安劳保费共计13376883.56元。经查,经防城港市审计局出具的《复函》可知,2014年10月21日案涉工程经复检合格,各参建方同意竣工验收。2018年1月12日,经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协会与世贸公司的受托人***在《竣工结算书》确定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为12750171.85元,科信公司、世贸公司确认未结算款项为2660634.72元、且科信公司、世贸公司共支付给***的款项为7670682.68元。科信公司向***支付维保管理员费用共计60000元。同时,原告自认,世贸公司的管理费318754.30元、科信公司支付了导览系统工程款156613.17元、科信公司代付工程相关税金110700元。而对于科信公司提供的其纳税材料仅能证实科信公司在2013年-2018期间缴纳的企业税费,但不足以证实该款项即321744.77元为涉案工程的税款。此外,科信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科信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的工程款按照37:63的比例予以支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那么,对于原告自认其支付给科信公司的管理费按照世贸公司与科信公司约定的2.5%标准计算,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世贸公司、科信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共计4433421.70元(12750171.85元-7670682.68元-60000元-156613.17元-110700元-318754.30元)。由于被告世贸公司、科信公司已确认未结算款项为2660634.72元,则本院予以认定世贸公司在欠付科信公司2660634.72元内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被告科信公司在欠付的1772786.98元(4445921.70元-2660634.72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承担。现原告仅请求被告科信公司支付1472532.68元,本院予以采信。由于世贸公司、科信公司与原告并未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结合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书中确认工程量的时间,则本院予以认定科信公司应从2018年1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即利息以2660634.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60634.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472532.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7253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请求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建安劳保费的问题。本案中,市科技协会与世贸公司确认的《竣工结算书》以及世贸公司与科信公司确认的《对账确认书》中显示,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12750171.85元,且***作为世贸公司授权人亦知晓该事实。经防城港市审计局出局的《复函》中显示,防城港市科技馆展示设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2018年31号)中,审计核实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为13376883.56元(***劳保费)。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实由其支付了建安劳保费或者发包人将该费用支付给世贸公司、科信公司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科信公司将该款项作为工程款向其支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0634.72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660634.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60634.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2532.68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472532.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7253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760.2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2760.20元,由原告***负担14728.65元、被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53.37元、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7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60.2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