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9492号之一
原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16元,共计9612元,由浙江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