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1民初55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王家场村防汛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68682B。
法定代表人:黎良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成龙,北京道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办事处107国道与荷花路交叉口颐景雅苑3-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A2MBK06。
法定代表人:李桂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霖,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被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713.45元,由被告涿州市***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