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永刚,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王家场村防汛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黎良柳。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朱刚。
原告***与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