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12民初3652号 原告: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822995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王家场村防汛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6868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泰公司”)与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舒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舒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以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7340.61元;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2699.69元(以407340.61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以上1、2项共计420040.3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了鸿坤理想城(团泊)二期项目工程玻璃加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玻璃产品,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256543元,实际结算以双方每批确认的订单为准,现原告已供货完毕且已到货款支付期限。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372560.21元。现被告向原告支付965219.6元,尚欠原告货款407340.61元。2022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项,被告一直拖延。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 北京舒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并认定如下事实:北京舒驰公司(订货方、甲方)与百泰公司(承揽方、乙方)于2022年4月11日签订了鸿坤理想城(团泊)二期项目工程玻璃加工合同,约定由百泰公司向北京舒驰公司提供玻璃产品加工,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256543元,实际结算以双方每批确认的订单为准,该加工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约定:“1.合同定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材料预付款5万元作为定金,定金末批冲抵。2.过程付款:方式1:款到发货;方式2:每供货40万(元)为一结算单位,批送批结,最后剩余500-1000㎡时双方对账,结清全款后发货(合同在方式2前划√)”。该加工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2.若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工期顺延;延迟付款超过7天,则从第8天起每周须向乙方支付该延迟货款每日0.1%的违约金,累计处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2022年9月19日,百泰公司向北京舒驰公司送货案涉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并由北京舒驰公司员工签收。2022年11月23日,北京舒驰公司向百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该承诺函记载“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我司现就所欠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简称贵司)货款一事,经研究做出以下还款承诺:我司与贵司我司在贵司定购的“鸿坤理想城(团泊)”项目的玻璃欠款和尾款货值总计:407340.61元(肆拾万柒仟叁佰肆拾元陆角壹分)我***贵司将剩余玻璃全部发齐后,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全部玻璃款支付给贵司。后期陆续还有订单需要贵司加工、发货付款”并加盖了北京舒驰公司的公章及案涉合同记载的北京舒驰公司承办人***人名章。2023年2月9日,北京舒驰公司在百泰公司的对账单上加盖公章,该对账单记载合计欠款407340.6元。以上事实有百泰公司陈述及提交的加工合同、还款承诺函、对账单、送货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百泰公司陈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先付款后供货,但由于北京舒驰公司急迫索要货物,故先行送货,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最后一批送货后第8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责任,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责任标准较高,故自行调减至诉请标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结合百泰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及还款承诺函、对账单,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加工合同未支付款项达成结算一致,北京舒驰公司亦认可支付407340.61元加工款项,同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约定,百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百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京舒驰公司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欠付加工费407340.6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699.69元,以上共计420040.3元。 如果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已由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预缴,应由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天津市百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