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224号之一 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3509286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王家场村防汛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00068682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永瑞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