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81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
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