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245号
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王家场村防汛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舒驰美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