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墨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易中辉重庆墨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四川南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工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墨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易中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8民初9221号民事裁定,驳回南工建设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工建设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工建设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该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故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南工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