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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重庆墨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3民初12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墨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员 邬 霞
法官助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易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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