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21民初2448号
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开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良,职务部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开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启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