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76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祥祥,江苏冠文(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界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宋端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与被告江苏长瑞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缴纳。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