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91民初412号
原告:*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路北区西山道光明西里实验小学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河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龙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湛文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龙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