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2行审4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596713297P。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12448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两江)罚字[2018]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接群众投诉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承建的万科御澜道三期工程,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于2018年3月15日0时11分擅自使用铲车、运渣车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监测,该工程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超标4dB,夜间最大声级(Lmax)超标7dB。2018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两江)罚字[2018]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0元。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
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两江)罚字[2018]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两江)罚字[2018]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作出的**(两江)罚字[2018]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