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20执异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八塘镇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1244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渝0120执262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不符合执行的程序条件为由,对本院发出的(2017)渝0120执2620号执行传唤通知提出异议,并提供送达回证等证据。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此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人重庆市璧山区兴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