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佳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深孚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常州佳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财保58号
申请人:上海深孚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1090327W。
法定代表人:戴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佳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37675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深孚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佳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5万元。2017年6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深孚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佳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上海深孚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