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京73行初2400

原告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楼颂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浩,男,1974115日出生,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耿琛,男,199078日出生,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亚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沈阳东电科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1303)。

法定代表人阮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华天研究所)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5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轩云龙参与诉讼,并通知沈阳东电科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电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810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天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徐永浩、耿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亚娜、万琦,东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华天研究所就东电公司拥有的第200810010466.4号、名称为“一种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一、审查基础

东电公司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被诉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20008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首先,本专利的附图2中虽然仅标示了上臂41的结构,未标示下臂42的结构,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后,可以确定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中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转轴49连接成正剪型,上臂41一端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相连接,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下臂42一端用销轴44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相连接,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使其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相关,与纵向安装误差无关。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工作过程中,上臂41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连动,铰链轴49上下浮动,完成真空灭弧室的开合动作,解决了组装精度要求高的技术问题,获得了便于检查维修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以清楚、完整地了解本专利中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结构及其工作过程,并能够实施本专利记载的上述技术方案。

其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时,会整体考虑本专利的相关技术背景、技术方案及技术问题,会在实现技术方案时排除明显不能实施的方案。例如,对于华天研究所所述的技术方案A,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分析能清楚,铰链轴49如果固定在限位板32上,由于下臂42上由两个点相对限位板32固定,将会使得主轴3卡死,无法旋转,从而导致整个机构的触头组件处于不能工作的模式,故上述技术方案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明显不能实施的方案。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文件时可知,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取出检修后安装回去的时候安装位置会存在误差,为解决了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中组装精度要求高的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轴49连接成正剪型,且其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相关,与纵向安装误差无关,那么,在铰链轴49的靠凸台那一侧,正剪型的上下臂4142分别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的凸台接触,而在铰链轴49的主轴侧,上臂41通过销轴43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连动,下臂42通过销轴44与限位板32相连,基于检修前后凸台的厚度是一个定值,因此,与上下臂正剪型结构相对应的销轴4344也保持一个相应的定值,从而铰链轴49上下浮动用以抵消安装误差。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很清楚地知道,对于华天研究所所述的上下臂同时位于凸台上侧的技术方案B,其销轴4344之间无法产生仅与凸台厚度相关的开距,亦即无法基于开距仅与凸台厚度相关的构思来解决本领域前述的技术问题。因此,技术方案B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排除的明显不能实施的方案。

另外,证据5-10是本案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与东电公司之间往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相关的意见陈述书,证据12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文档查询复制证明。东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无异议。经核查,上述文件属实。但是,东电公司在实质审查阶段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引入新的附图来对不清楚的内容进行解释,实审员据此做出修改超范围的认定并不能表明上述不清楚的技术方案属于公开不充分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在并不能完整表明技术方案的说明书附图的基础上,正是充分考量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文字部分的技术内容,并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够确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文字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才最终授予本专利的专利权。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应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概括得出的权利要求1-3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原告华天研究所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可知,第[0009]段记载了铰链轴49固定方式的技术方案A,第[0010]段记载了铰链轴49浮动方式的技术方案B。在技术方案A中,铰链轴49被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既无法实现开关的技术功能,亦无法解决灭弧的技术问题。在技术方案B中,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并未公开下臂42的结构及其连接方式,亦未公开引出滑环47的上、下两侧均设置有凸台结构,虽然铰链轴49能够在竖直方向上下浮动,但无法起到杠杆的支点作用,上臂41不会带动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做向下运动,无法解决灭弧的技术问题。且即便引出滑环47的上、下两侧各设置一个凸台,上臂41与引出滑环47上方的凸台接触,下臂42与引出滑环47下方的凸台接触,其亦无法实现“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有关,与安装误差无关”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东电公司述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原告所称的技术方案AB均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第[0010]段、第[0025]段后,能够明确排除上述技术方案AB。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上臂41和下臂42的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未直接限定上述两个端点分别位于引出滑环47的上、下两侧,但正剪型的4个端点和铰接点都已经在说明书的文字部分进行了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完整地了解本专利限定的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结构及其工作过程,能够实施本专利记载的上述技术方案,并解决了组装精度要求高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10010466.4、名称为“一种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2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1219日,专利权人为阮作伟,后变更为东电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主要包括绝缘密封筒(1)、驱动机构(2)、主轴(3)、两个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和触头组件(5),绝缘密封筒(1)上装有驱动机构(2)和固定触头(11),主轴(3)伸入所述密封筒(1),主轴(3)上装有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和触头组件(5),其特征在于:触头组件(5)有三个触头:主导电触头(51)、主过渡触头(52)和副过渡触头(53),主导电触头(51)一端与装在所述密封筒(1)上的引出滑环(47)上的滑动触头相连接,另一端随着主轴(3)转动与绝缘密封筒(1)上的各固定触头(11)依次接触,主过渡触头(52)通过第一所述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的真空灭弧室(48A)与引出滑环(47)接触,副过渡触头(53)通过第二所述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的真空灭弧室(48B)和过渡电阻(R)与引出滑环(47)接触;所述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包括上臂(41)、下臂、凸台(46)和所述引出滑环(47),上臂(41)和下臂通过铰链轴(49)连接成正剪机构,上臂(41)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相连接,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下臂用销轴(43)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操纵真空灭弧室开合程序。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臂(41)和/或下臂的触点(45)是滚珠。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筒(1)是圆筒形的。”

华天研究所于2015910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具体理由为:首先,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多种可能的铰链轴49的设置方式或多种可能的“铰链轴49”与除上下臂之外的其他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其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铰链轴49”固定方式的不同技术方案,A方案为“断路机构4包括上臂41、下臂42、凸台46和引出滑环47,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转轴49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连接成正剪型,上臂41一端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相连接,下臂42用销轴43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相连接,上臂41和下臂42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上臂41和下臂42的触点45是滚轮;密封箱1是圆筒形的”,B方案为“本发明提供的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其销轴43和销轴44可以对称于铰链轴49的水平面或在同一轴线上,使铰链轴49只上下浮动而不产生横向摆动”。其中的A方案中铰链轴49本身与除去上下臂之外的零部件的连接关系是被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因此,铰链销轴49本身的位置是固定的,该方案是无法实施的,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应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的B方案中铰链轴49能够在竖直方向上下浮动,本专利的说明书虽然记载了需要采用铰链轴49这一技术手段,并且需要其能够“上下浮动”,但是并没有记载或公开任何具体结构、连接方式、支承形式等,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实施其技术方案,退一步而言,即便不考虑具体结构仅仅从工作原理上假设B方案中“铰链轴49只上下浮动”这一效果是成立的,在铰链轴49被向上抬起的过程中,上臂41仅仅会围绕销轴44转动,而不会带动动杆做上下运动,因此,B方案也是无法被实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之后,所实现的调压开关无法解决灭弧这一问题,故本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应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均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相同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应的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华天研究所提交的证据1-4用以说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具有单臂式开合机构的灭弧开关是现有技术,而本专利的附图没有给出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增加了一条下臂”的任何相关信息,证据5-10用以说明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已经涉及到包含下臂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华天研究所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8701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214日,共10页;

证据2:公开号为US5523674A的美国专利申请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664日,共13页;

证据3:公开号为US5594223A的美国专利申请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7114日,共9页;

证据4:公开号为DE19602912A1的德国专利申请复印件,公开日为1997731日,共8页;

证据5: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6: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东电公司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7: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8: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东电公司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9: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东电公司对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1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0151010日,华天研究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2015910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为通过提交的证据12来证明证据510的真实性。随意见陈述书所附证据为:

证据12: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出具的文档查询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10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东电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东电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11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其他文字内容及附图的记载,能够理解其中“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转轴49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连接成正剪型”这句话的准确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第[0010]段记载,正剪型的4个端点和铰接点都已经在说明书的文字中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完整地了解本专利中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结构及其工作过程,能够实施本专利记载的上述技术方案;附图中没有改进后的正剪型技术方案不能成为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理由。

20151127日,专利复审委员将华天研究所于201510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东电公司,将东电公司于201511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华天研究所,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6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明确如下事项:(1)东电公司对证据1-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华天研究所放弃证据1-4,明确证据1-4仅供参考;明确证据5-10用于证明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已经涉及到包含下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说明清楚并且公开不充分;(3)华天研究所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所对应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3;(4)双方当事人均当庭充分发表意见。

20163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有:组合型(M型)真空有载开关对真空灭弧室及其所有机构加工及组装精度要求极高,因而影响真空灭弧有载开关普通推广使用。第[0004]段记载有:由于真空灭弧室开距小,为保证其开距准确,大都是M型结构,很难做成复合结构。第[0005]段记载有:德国MR公司生产的复合型(F型)真空有载开关以导电触头驱动真空灭弧室,对工艺和材料要求很高。第[0009]段记载有:本发明提供的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其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可以包括上臂41、下臂42、凸台46和引出滑道47,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转轴49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连接成正剪型,上臂41一端与真空灭弧室48的动杆相连接,下臂42用销轴44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相连接,上臂41和下臂42另一端用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使其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相关,与纵向安装误差无关。第[0010]段记载有:本发明提供的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其销轴43和销轴44可以对称于铰链轴49的水平面或在同一轴线上,使铰链轴49只上下浮动而不产生横向摆动。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200812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10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10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10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101日前。因此,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关于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即,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专利中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及其组成部分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是否清楚,是否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首先,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指的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4包括上臂、下臂、凸台和引出滑环,上臂和下臂通过铰链轴连接成正剪机构,上臂与真空灭弧室的动杆相连接,另一端用触点与引出滑环上的凸台接触,下臂用销轴固定在主轴上的限位板上,另一端用触点与引出滑环上的凸台接触,操纵真空灭弧室开合程序。权利要求1未限定铰链轴与主轴的连接关系,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铰链轴49系固定于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但该记载又与说明书第[0010]段“铰链轴49只上下浮动而不产生横向摆动”的记载明显矛盾。故应当对权利要求1进行解释,以确定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基于此目的,在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必须顾及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法定要求。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同时,囿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用词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根据撰写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专利申请文件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且该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专利申请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故在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以该唯一的正确解释为基准理解技术方案。

本案中,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记载了“上臂41和下臂42通过铰链转轴49与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连接成正剪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第[0010]段的记载后能够发现,如果铰链轴49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由于下臂42的一端亦用销轴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将会使得主轴3无法旋转,从而导致整个开关机构的触头组件无法正常工作。即,本专利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是如此“明显”,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第[0010]段的相关记载即能够确定“铰链轴49不应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系唯一正确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应为“上臂41与下臂42通过铰链轴49连接成正剪机构,铰链轴49未固定在主轴3上的限位板32上”。

其次,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须同时满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效果三个要件。但技术方案的再现和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的评价之间,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逻辑关系,应首先确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然后再确认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如果一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都无法实现,即无需再考虑该发明所欲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欲实现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均无“在引出滑环的下方设置凸台”或是“在引出滑环的上、下两侧各设置一个凸台”的相关记载,说明书附图亦仅示出了只存在上臂的单臂结构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和只在引出滑环上方设置凸台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无法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应在引出滑环的上、下两侧各设置一个凸台。在此基础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由于上臂41和下臂42都通过触点45与引出滑环47或引出滑环47上的凸台46接触,而铰链轴49系上下浮动的,无法起到杠杆支点的作用,因此,当上臂41或下臂42旋转至凸台位置而受力抬起时,铰链轴49亦会被带动而同时向上抬起,并带动整个真空开关开合机构向上抬起,使得上、下臂所形成的正剪结构的右侧端或无法正常打开、或无法保证正常的开距,进而无法控制真空灭弧室的正常开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记载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甚至无法实现对真空灭弧室开合程序的操控,更遑论解决降低复合型真空灭弧有载开关的组装精度要求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使其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相关,与纵向安装误差无关”技术效果。故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另外,应特别指出的是,一项技术方案能够被授予独占性的专利权,是因为其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被授予的专利权的范围与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大小相当,是专利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一般而言,一项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其中体现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通常被称为发明点。发明点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发明创造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本案中,具有正剪型双臂结构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是本专利的主要发明点之一,然而本专利仅示出了只存在上臂的单臂结构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和只在引出滑环上方设置凸台的技术方案,对于具有正剪型双臂结构的真空开关开合机构的技术方案却未给出附图,说明书文字部分的相关记载还存在前后矛盾的错误,可见本专利在撰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所述真空开关开合机构技术方案争议的根源所在。本专利在说明书文字记载上的错误和附图上的缺失亦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其未对所述真空开关开合机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如被诉决定所认定的采用“在引出滑环47的上、下两侧各设置一个凸台,使上臂41与引出滑环上方的凸台接触、下臂42与引出滑环下方的凸台接触”的技术方案,但本专利说明书亦未明确记载如何实现开距只与凸台46的厚度相关,以及如何实现通过铰链轴49上下浮动抵消安装误差,而上述技术效果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纵向安装误差、凸台46的厚度、凸台46与铰链轴49的水平距离、铰链轴49与销轴44的长度、铰链轴49与销轴43的长度等诸多因素,并通过精密的数学模型计算得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结构难以实现对真空灭弧室开合的精确控制。因此,上述技术方案亦无法解决降低复合型真空灭弧有载开关的组装精度要求的技术问题,无法实现“使其开距只与凸台的厚度相关,与纵向安装误差无关”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原告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北京华天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就第200810010466.4号、名称为“一种复合型真空灭弧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的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宇航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立伟
人 民 陪 审 员   梁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 越
书  记  员   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