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2民特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登,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申请人:陈永祥,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舒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299066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申请人***、陈永祥、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0月26日经潜山市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21年10月27日就该协议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经审查确定:该纠纷经潜山市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同意300万元本金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LPR同期利率四倍计算;
2.***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2019年10月4日欠付的利息100万元以及下剩的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3.陈永祥、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协议一式五份,***、***、陈永祥、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持一份,矛盾中心存档一份,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陈永祥、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经潜山市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汪太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徐珊珊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