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82民初3582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源潭镇棋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153980804H。
法定代表人:蒋平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惠芬,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水吼镇政务新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29906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朱花屏,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陈永祥,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陈家燕,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江公司)与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公司)、***、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瑞公司、***、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昶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亿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000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被告***、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亿瑞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3600000元,期限1年,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源科技公司)提供担保,原告昶江公司与被告***、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为其借款提供反担保。因亿瑞公司逾期未还款,2020年9月30日潜源科技公司替亿瑞公司代偿了1500000元。潜源科技公司代偿后于2021年1月13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与潜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9月1日昶江公司替亿瑞公司代偿了50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亿瑞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3600000元,期限1年,潜源科技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1月9日,昶江公司、***、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以及昶江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安为亿瑞公司借款向潜源科技公司提供反担保,签订《潜山县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反担保合同》。因亿瑞公司逾期未还款,2020年9月30日潜源科技公司替亿瑞公司代偿了1500000元。潜源科技公司代偿后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主持调解并制作(2021)皖0824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潜源科技公司与亿瑞公司、***、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昶江公司、蒋平安达成协议:“一、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潜山市潜源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35656.13元,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付清,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平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昶江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替亿瑞公司向潜源科技公司代偿了500000元。
本院认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被告亿瑞公司欠潜源科技公司1535656.13元,昶江公司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代亿瑞公司偿还了500000元,故本院对昶江公司要求亿瑞公司偿还代偿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人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被告亿瑞公司欠潜源科技公司代偿款,昶江公司、***、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蒋平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因此平均承担责任。昶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平安实际承担责任500000元未超过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故本院对昶江公司要求***、朱花屏、陈永祥、陈家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被告安徽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珊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义务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