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保645号
申请人: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大桥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5053X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第**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4254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5521.99元的财产,并提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5521.9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5元,由申请人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溢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