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4134号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大桥西岸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5053XT。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0号第6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425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福建翔榕城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