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200号
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AUC6W。
法定代表人:王青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孔龙,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张家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906B。
法定代表人:罗永川。
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兴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金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