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盐沙线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盐沙线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
负责人:***,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张家场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盐沙线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2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盐沙线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属工程承包合同》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