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4民初1659号
原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夹马营路555号。
法定代理人:张忠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灵军,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6号楼2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定代表人:刘俊华。
原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毓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毓秀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劳务工资262775.5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627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毓秀公司承包旭升公司开发的君和湾小区二期、三期景观工程以及室外管网工程。2020年4月份因被告违约双方解除施工合同,2021年10月份因被告欠付大量农民工工资引发信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原告发出告知书,要求原告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262775.5元。原告方已经将被告的工程款结清不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下垫付了被告方的工人工资,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垫付的工资,经催要被告拒不返还。
毓秀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据有:1.君河湾地块二三期景观及补充合同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2.工程款支付凭证;3.赵继红、王建卫、高治国各自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欠款明细,向赵继红等16人、王建卫等13人、高治国等3人分别支付的银行回单。4.洛阳市瀍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书一份、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备忘录一份、农商银行回单1份;5.本院(2021)豫03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
结算表加盖毓秀公司、旭升公司印章,于飞以毓秀公司负责人身份签名,刘约汉、李小红等五人以审核人身份签名,写明:君河湾地块二三期景观工程1869913.69元,地块二三期室外管网工程121063.12元,5#商铺路面修复工程178750元,景观台卵石驳岸修复工程49929.10元,工程造2219655.91元。
工程款支付凭证为洛阳银行回单9份、交通银行回单1份、农商银行回单1份,记载旭升公司向毓秀公司转款,洛阳银行回单记载的转款日期、金额依次为:2018年11月29日三笔,178750元,200000元,55651.47元;2019年1月17日,49929.10元;2019年7月11日,105168.57元;2019年9月6日,121063.12元;2019年9月24日,111023.65元;2019年10月24日,268984元;2020年1月19日,200000元;交通银行回单记载日期2019年12月12日,金额277627元;农商银行回单记载日期2020年1月13日,金额651459元。上述付款合计2219655.91元。
赵继红、王建卫、高治国承诺书分别写明,毓秀公司拖欠赵继红等16人工资162738元,拖欠王建伟等13人工资50337.5元,拖欠高治国等3人工资19700元。向赵继红等付款的银行回单显示:旭升公司按照赵继红、王建卫、高治国的承诺书,2021年1月22日,向高治国等3人支付19700元,2021年1月27日,向赵继红等16人支付162738元,向王建卫等13人支付50337.5元。
洛阳市瀍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书,记载日期2020年10月16日,告知旭升公司应当先行支付赵继红等人工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备忘,记载日期2021年2月9日,研究马国敏等人反映君河湾绿化项目拖欠工资问题,决定由旭升公司先支付马国敏等10人共3万元(由旭升公司转给华林街道华新社区,由该社区拨发给农民工)。农商银行回单日期2021年2月10日,记载旭升公司向华林办事处华新社区转款3万元。
本院(2021)豫03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为马国敏诉于飞、毓秀公司、洛阳新景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旭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6日作出,判决毓秀公司、于飞十日内共同支付马国敏劳务费56404.9元。裁判理由包括:马国敏要求毓秀公司支付劳务费56404.9元,应予支持;旭升公司提交了与毓秀公司之间的结算单并且旭升公司进行了付款,各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旭升公司仍欠毓秀公司工程款,马国敏要求旭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旭升公司提交的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其与毓秀公司已经结算,且已支付完毕。赵继红、王建卫、高治国的承诺书、相应的欠款明细,向赵继红、王建卫、高治国等人,以及向华林办事处华新社区支付的银行回单,洛阳市瀍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书、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备忘,证明旭升公司共计代付毓秀公司应付工资262775.5元。旭升公司要求毓秀公司清偿,要求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其代支付款项的事实,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62775.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2775.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21元,由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代书记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