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0311民督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光明路十一排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立国,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晴,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1号院1号楼2单元1602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6号楼2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生意需要于2018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贰个月,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申请人提交借条原件及转账记录证明以上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共241666.67元;按年利率15.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共84913.8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申请费4021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