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70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6号楼2单元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1768823X。
法定代表人刘俊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8年4月27日为290000元,2018年4月28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有开瑞牌车辆(车牌号:豫A×××××),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起亚牌车辆(车牌号:豫A×××××)。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1号院2单元1602号、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6号楼2单元1902号进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1年6月15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名下位于金水区××院××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83242)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9564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8356元后,尚余59564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除被执行人**名有开瑞牌车辆(车牌号:豫A×××××),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起亚牌车辆(车牌号:豫A×××××)。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毓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