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

册亨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27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册亨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册亨县纳福街道红旗村石头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GGKUD17。
经营者:罗起初,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7003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华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黔2327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册亨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与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册亨县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赁费210216.42元、资金占用费1051.08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以后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828.00元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履行计划,于2022年1月17日前履行1100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经征询申请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同意该履行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计划,本案符合终结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7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