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2157号之一
反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7003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211030547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实习律师:靳灵斗协助***律师办理此案。
反诉被告:***,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雨,贵州周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以因双方自愿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