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豫隆磐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27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豫隆磐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古镇内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UA8Q7B。
负责人:***,该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7003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黔2327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豫隆磐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76220.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77.00元、执行费710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履行计划,于2021年11月16日履行100000.00元(已履行)、2021年11月31日前履行100000.00元(已履行),余款于2022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履行计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豫隆磐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履行计划,符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7执9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