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01民初14041号
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兴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兴义市万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4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诉讼费6251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5038元,减半收取575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