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27民初260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4日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7003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继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