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01执7206号
龙荣坤、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23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以(2021)黔2301执7206号案件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龙荣坤、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人民币81311.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123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58.53元至本院账户,扣除申请执行费112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82735.5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到庭提供银行账户领取案款82735.53元(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款共计81311.53元、案件受理费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4元),同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7206号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